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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-06-08
車禍「落跑」! 適用新修正刑法,最重判7年以下有期徒刑

視媒體記者黃義雄/苗栗報導

 

苗栗縣警察局指出,110年5月30日開始新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,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逃逸,分為三大處罰層面:

第一:致人「傷害」而逃逸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第二:致人「於死」或「重傷」而逃逸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第三: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所謂無過失者,即是司法機關參酌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做成鑑定意見書、覆議會做成覆議意見書或審視相關佐證資料等,判決當事人無過失責任。

苗栗縣警察局表示: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、重傷或死亡逃逸者,除了受刑事法處罰外,還要面臨以下的行政罰:

一、 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,吊銷其駕駛執照,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。

二、 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,吊銷其駕駛執照,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。

三、 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,無故不到場說明,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,吊扣該汽車牌照1至3個月。

苗栗縣警察局再次提醒所有用路人,發生交通事故不用慌張,務必靜下心來先撥打110或119報案,警察或消防機關(人員)會同步橫向聯繫,立即派遣線上警力或救護車派員趕赴現場處理,協助傷患送醫,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或至警察機關索取「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」;切勿自認無肇事過失責任,逕行離開事故現場,恐違反肇事逃逸規定,遭警方移送法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