活動資訊
一、提供協會進行理、監事聯席會議及會員大會開會通知單、會議紀錄格式等相關資料,以供參考。
二、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(或理、監事聯席)會議應注意事項:
(一)依據該會【組織章程】規定定期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(或理、監事聯席)會議。
(二)應於召開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七日前,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及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。【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§11】
(三)應建立會員 (會員代表) 會籍資料,隨時辦理異動登記,理事會應於召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十五日前,審定應出席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,造具名冊,載明姓名、聯絡電話、地址及權利義務受限制情形,提供會員閱覽。【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§10】
(四)應由理事長召集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,並應於召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十五日前,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及議程通知應出席人員。【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§10】
(五)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會議、理事會議、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,應載明開會日期、出缺席狀況、會議決議等事項,於閉會後自行留存,提供會員(會員代表)查閱,於閉會後30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【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§12】